沈阳市民卢某在参加公开活动时被拍了集体照,肖像上了一房地产公司的广告宣传单。一气之下她将制作宣传单的广告公司告上法庭提请赔偿。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认定,广告公司侵犯了卢某的肖像权,应赔偿1万元精神抚慰金。 2004年10月的一天,卢某突然发现自己的肖像上了沈阳一家房地产广告宣传单,并被到处散发。她经仔细辨别,原来是在参观一处商品房时的集体留影。卢某认为,在没有征得自己同意的情况下,照片就被广告公司使用,制作成商品房广告宣传单到处散发,自己的肖像权已被侵犯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,广告公司未经卢某同意,使用了包括卢某在内的多人的肖像,登载在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单上,且卢某的肖像清晰可辨,构成侵权。法院重审判决广告公司停止侵权,赔礼道歉,并赔偿卢某精神抚慰金1万元。 沈阳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。 |